翟宣政律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投资者风险防范管理

时间:2022-08-18 17:11:27 来源:中国网海丝泉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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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低迷已久的私募基金发行市场爆款产品频现,掀起一波小高潮。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今年私募销售呈现出头部集中化特征,投研实力强、产品全而优、后续服务好的管理人更受投资者的青睐。随着私募热潮,对投资人的审核也应同步加强,翟宣政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2019年被LEGALBAND评为不良资产领域的中国律师10强,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兼职导师。翟宣政律师表示,在实务中,因投资者为非合格投资者继而引发的合同效力、违约赔偿等问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风险问题,他列举了一个公开案例作为说明:

2014年10月30日,深圳金赛银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智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和深商融信公司约定以金赛银合伙企业为平台,依法通过私募方式招募不超过48个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并所募资金依照协议的约定方式投向被告福星房地产公司的实业项目,投资总规模为一亿元人民币,投资存续期限一年。

经过金赛银合伙企业募集,韩永深、张新军、宋元艳等共53名投资人响应,投资总额合计人民币5595万元。金赛银合伙企业在收到上述53名投资人5595万元款项后,只分别7次通过银行转账将其中4250万元以借款方式支付至福星房地产公司指定账户。对该53名投资人投资的其余1345万元投资款项,金赛银合伙企业却未继续向福星房地产公司放贷,而是被王维奇个人挪作他用,此后亦未再向福星房地产公司提供任何资金。

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7年9月25日向法院发出的复函《情况说明》内容如下:“2011年1月,王维奇在深圳市罗湖区注册成立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维奇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5年8月31日我局依法对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深圳市深商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金赛银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深圳金赛银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共青城金赛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4年11月26日深圳深商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宋红岩与衡阳市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余林社各自代表公司签订《基金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以共青城金赛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平台,依法通过私募方式招募不超过48个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所募集资金投向衡阳市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石鼓江锦项目”。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或宣传中,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和身份有谨慎审查及注意义务,超过法定人数的募集行为该如何认定?管理人可能承担何种法律风险?

翟宣政律师认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则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得超过200人)。而本案中金赛银合伙企业实际上通过私募方式招募了53个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显然已违背了法律对私募基金招募投资人数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的基金合同应属无效;

在司法实务中,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募集到的资金应也可能面临返还给投资者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的风险。

翟宣政律师还如何审查合格投资者所涉及的法律条款进行了详细解析。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合格投资者需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 社会保障基金 、 企业年金等 养老基金 ,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 ,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 ( 一 )、( 二 )、( 四 ) 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翟宣政律师常年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社会团体法律顾问、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北京刀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北京天坛实业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深圳一房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能力得到众多客户肯定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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