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工商局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告

时间:2017-11-20 20:39:35 来源:芜湖网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条评论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这一战略定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房地产调控一系列部署,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广告规范范围

对广播电视报纸类媒体广告、网络类媒体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户外类媒体广告、印刷类媒体广告、通讯(手机短信息)类媒体广告、预(销)售现场布置的实物类广告、其他涉及房地产项目信息的广告,依法进行管理和规范。

二、 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规范重点

(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

1、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述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标明价格有效期。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

2、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的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3、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出租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4、房地产广告有附赠内容表述的,应当准确标明附赠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5、房地产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二)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内容低俗的用语和图像;对房地产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

2、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

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品牌、极品、顶级等绝对化用语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4、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以“学区房”、“名校”等内容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5、不得出现其他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禁止的内容。

(三)房地产销售广告中应载明房地产销售准(预)售证号

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申领“优惠卡”、“会员卡”等涉嫌变相预售行为的广告。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预订”等进行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的,要依法查处。

三、全面落实规范要求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委托设计、制作、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进一步强化广告经营自律和内部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广告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月11月20日

Copyright © 2012-2019 芜湖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25966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滚动新闻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