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住宅交付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时间:2019-03-11 21:41:20 来源:We芜湖网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条评论

⒈商品房住宅规划设计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如果需要审核,审核的目的和要求是什么?

⒉审核中,如果发现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存在不合理和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责任要求房屋开发商予以纠正?

⒊商品房住宅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给业主?

⒋如果验收未通过,发生房屋开发商提前交付房屋情况,业主可以向哪些部门反映和投诉?

⒌商品房住宅交付标准和要求是什么?国家是否有专门规定?

⒍商品房住宅交付时,业主是否有权知晓和要求房屋开发商出示有关部门验收证明文件?

⒎交付的住宅存在质量问题的,在和开发商商量未果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向哪些部门反映和投诉?

经核实了解,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等文件规定,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购房人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以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建住宅小区申请办理综合查验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燃气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并取得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的文件。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道路、绿化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应向业主提供《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并提供《芜湖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证》供业主查验。投诉人反映关于规划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及审图机构咨询反映,涉及房屋质量方面问题的可向市质监站咨询反映。

Copyright © 2012-2019 芜湖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25966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滚动新闻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