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遗产如何办理房产证

时间:2017-08-02 17:48:58 来源:芜湖网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条评论

咨询:老人去世遗留一套安置房,当时未办理房产证。今年政府开始办理该处安置房房产证,请问该如何办理?家里子女五人协商按比例继承,房产证上是否可以注明子女五人为共有人呢?

市国土资源局在答复如下:

网友“爱吃土豆”:

您好!

您所咨询的“安置房遗产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其中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据您所述,被安置的不动产尚未登记,申请人可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证、被征收(拆迁)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征收(拆迁)协议、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完税证明、物业维修基金收据等材料同时申请拆迁安置转移和继承(受遗赠)登记,约定为共同共同或按份共有。

另外,《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且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接受询问、签字确认等程序,经受理、审核(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方能办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Copyright © 2012-2019 芜湖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25966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滚动新闻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