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女职工生育险可以报销哪些费用?怎么报销?

时间:2018-10-15 14:00:19 来源:We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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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陵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生育、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含7个月)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900元,其中剖腹产补贴为20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标准:(一)放置(取出)完成节育器补贴80元;(二)绝育手术补贴500元;(三)复通手术补贴1000元。

女职工生育在分娩期间出现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的,生育医院系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且医疗费用符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规定的,本次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补贴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40%;生育医院未纳入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本次医疗费用符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规定部分,在扣除生育医疗补贴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女职工怀孕后,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及时到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社保大厅15、16号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手续。法定产假结束后,180天内携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及出生证明和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申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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