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离婚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

时间:2018-11-27 21:18:36 来源:We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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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与开发企业、惠居公司或商业银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产权约定共有。预告登记是为保障您将来实现物权而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您和前妻因预告登记取得的是对该不动产的预告权利。待不动产建造完成,开发企业取得建设的不动产物权后,您和前妻、开发企业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登记。您与前妻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离婚协议是一种债权,是物权变动之因。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您和您前妻及开发企业完成物权转移登记之后,领取两人不动产权证书。两人可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至您名下的转移登记,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离婚协议、完税或免税证明等材料。另您购买的不动产设立抵押,您与前妻应先与抵押权人联系,共同办理抵押权注销或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办理。

双方应尊重离婚协议约定义务,实现不动产物权,您可与前妻协商共同提出申请,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前妻履行义务,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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