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除此以外,我市还规定重大疾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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