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棚户区拆迁政策及户口回迁的咨询

时间:2018-12-27 00:31:03 来源:We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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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论

领导您好,本人原户籍地为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渡江村,2017年5月因婚嫁将户口迁至爱人的户籍,系芜湖市弋江区火龙港镇白马村。2017年12月18日(合同日期)我爱人家老房子(地址是火龙岗白马小连河圩内)因棚户区改造拆迁,但村部领导告知我因结婚证时间(2017年5月16日)晚了,不享受拆迁政策,请问这是否合理?另外我没有享受到拆迁政策的情况下,后期将户口再迁回老家是否可以?具备哪些条件才可迁回

尊敬的网友:

根据《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新征收政策中有关问题的报告的回复》第二条关于补偿人口认定,文件明确规定“补偿人口的认定时间节点为2017年2月14日。关于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入人员的认定标准具体为:在时间节点前结婚的夫妻投靠可计入补偿人口,在时间节点后结婚的夫妻投靠不得计入补偿人口”,因此您的情况并不符合政策规定。

感谢您对白马街道征收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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