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发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新政策是这样的

时间:2019-02-12 14:12:23 来源:We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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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图片来源于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皖教基〔2017〕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过程中,商品住宅开发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规划、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布局规划等,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将幼儿园布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规划管控。

第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建设标准,落实幼儿园办学规模有关规定,并明确相关要求。

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时序,优先安排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在出具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规模和建设标准。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按不少于80%比例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明确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

第八条 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拟定幼儿园建设相关条件,经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内容。

第九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用地界限、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对没有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幼儿园,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做具体安排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城乡规划部门在涉及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听取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新出让地块,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将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作为公办园或委托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园,不得新建营利性幼儿园。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牵头,成立由教育、住建、城乡规划、国土、消防、财政(国资)等部门参加的接收小组,负责新建幼儿园接收工作。具体接收方案由各县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对于新出让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小组移交新建幼儿园及有关资产、资料(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等,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所在地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委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并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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