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业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需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原单位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窗口办理失业金申报,也可以通过下载芜湖智慧人社手机APP进行申报办理。
2、另根据皖人社发[2011]35号和芜人社秘[2011]592号文件规定:凡参加我市失业保险人员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同步参加医疗救助。
如有疑问,请拨打3991277进行咨询。其他相关问题请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