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买卖双方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转移登记申请,提交申请表、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并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完税证明等材料,登记中心受理后,审核符合登记的,予以登记,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因您未具体描述,您也可致电0553-3836963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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