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坐落变更的证明材料,一般为公安机关、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坐落变更证明材料。
自2018年10月起,芜湖中燃三山区客服系统全面升级,涉及有关变动现做如下通知:一、原12位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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