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 一人是二坝镇户口,我与子女户口不在二坝镇,拆迁时我与子女是否享受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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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芜政办【2016】8号文件第一条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被征收区域的常住人口的总要求,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女儿出嫁后应在配偶户籍地长期居住,为配偶户籍地常住人口,享受配偶户籍地相关政策,但其本人户籍未迁出,可根据本人申请,作为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户籍人口计入该户安置人口,其家庭成员(丈夫、未婚子女)不在被征收区域长期居住的,不属于征收区域常住人口,不计入被征收人家庭安置人口;若其家庭成员(丈夫、未婚子女)在被征收房屋长期居住,经证明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申请计入被征收人家庭安置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