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规定 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转入程序: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或您本人向我中心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后续转入工作将由我中心与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完成社保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所需资料:参保人原工作所在地(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东二楼社保大厅4号窗口)进行办理。
自2018年10月起,芜湖中燃三山区客服系统全面升级,涉及有关变动现做如下通知:一、原12位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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