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8)》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六)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公民姓名权,同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稳定,对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没有充分理由,不应给予变更;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一般不予变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