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发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时间:2016-10-21 03:03:54 来源:芜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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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实施简易注销:

(一)未开业或已设立登记经营3年以下的;

(二)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下的;

(三)无债权债务的。

上述企业仅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企业。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依据本办法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提交的材料实施形式审查。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指导、督查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全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前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

(二)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有未了结事项或者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四)企业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

(五)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组织清算的;

(六)利害关系人事先通过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形成警示的;

(七)投诉举报被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

(八)其它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

第六条 企业在注销前依法应当公告的,应当自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含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投资人、合伙人、股东等做出注销决议并对有关清算、公告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由全体投资人、合伙人、股东等对决议事项进行书面确认。

第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企业,应当通过报纸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进行公告。

第九条 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企业依法作出的解散、清算决议和依据本办法作出的简易注销的决定;

(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提交公告);

(五)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出具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及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并承担简易注销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诺书;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注销税务事项证明文书。

第十条 按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决定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提出异议者要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并且不再受理该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核准企业注销登记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对企业注销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不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条件,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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