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进一步降低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时间:2017-08-15 18:40:31 来源: 滁州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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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7〕83号)要求,按总体 20% 的降幅,并结合市政府办滁政办[2011]107号有关规定。日前,市发改委(物价局)以滁发改收费[2017]252号发出通知,进一步降低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新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产权交易手续费方面,产权交易机构对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出具交易凭证,办理交易价款结算等产权交易服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按交易额的1‰向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手续费;采取电子竞价、招投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向交易双方按总费率实行差额累进计费,不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

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方面,产权交易机构应转让人、受让人委托(仅限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提供参与转让方案制订或制作收购方的投资分析,寻找交易对象、组织撮合谈判,协助委托人起草有关法律文书,代办权证变更等服务,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复杂程度、难易程度、委托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收取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

产权交易机构要健全收费监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少服务或不服务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在交易场所、本单位网站及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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