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怎么调整?具体如下

时间:2017-08-15 19:59:22 来源:滁州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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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皖人社发【2017】34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于2017年7月中旬启动调整养老金工作。滁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共7823名退休人员参加了本次养老金的调整。本次调资是我市第二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同时也是我省首次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一致、步调一致。 具体涉及哪些方面往下拉↓↓↓

调整对象

据悉,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对象为办理退休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离休干部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中2016年12月31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应当办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属于调整对象,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执行。

调整办法

1. 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 挂钩部分。

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5%(见角进元)

3. 倾斜部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90元 、140元、180元。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挂钩调整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缴费年限指其本人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缴费年限包括其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2014年10月1日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的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以及2016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工龄认定

对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为准。

抚恤费计发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暂纳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待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明确后再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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