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地税局有关政策规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71”,现将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1.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
三、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不低于5%;
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标准不符的按本公告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