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5 14:38:42 来源:芜湖徽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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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13年7月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8日

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在取得《芜湖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预售资金应当优先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和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市城市房屋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实行全程全额监管。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七条各商业银行芜湖分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承担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实行联网后,方可开展预售资金收支业务。具体承担预售资金监管的支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由监管银行与监管机构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规定,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商业银行(以提供项目开发贷款的商业银行为主)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承办银行签订芜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地点;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和预售资金监管内容;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每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监管账户,应当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应当及时告知购房人。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前提下,开发项目在达到形象进度正负零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

(一)未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推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滞纳金的;

(二)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

(三)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四)有过逃避预售资金监管不良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监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落实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告知监管账户,售楼广告和购房合同应当载明监管账户,不得提供其他账户收存预售资金。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方能办理网上签约;分期付款余额、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由购房人、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汇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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