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哪些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时间:2017-09-14 14:47:06 来源:芜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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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依据《关于淮北市按病种收费意见的通知》(淮发改收费〔2017〕40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按病种付费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按病种付费是指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基础上,对临床路径基本明确的单一病种,从确诊、入院经检查治疗到病人出院实行医疗费用总额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在限价范围内实施按比例补偿。

本办法暂适用于我市二级及以上协议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此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三级医院为:淮北市人民医院、淮北市中医医院;二级医院为:淮北市妇幼保健院、濉溪县人民医院、濉溪县中医医院。

二、患者就诊流程

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历本到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诊,出院结算时,只需交纳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垫付。

三、医疗机构办理流程

(一)医疗机构确定患者参保类别后,确认第一诊断属于按病种付费范围的,即与患者或家属签订《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服务协议》,医院、患者各一份,患者出院后,医疗机构要把与患者签订的《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服务协议》和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单病种临床路径表附于病历中备查。

(二)设置医保按病种结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专用通道,医疗机构判定符合按病种结算的直接进入专用通道结算。

(三)医疗机构须及时准确向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信息一经录入,医疗机构不得撤销;若确实由于并发症引起的相应费用增多等问题需退出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机构要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撤销。

四、付费办法

(一)统筹基金采取按规定病种付费的结算方式,不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按病种付费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参保人员自付两部分。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记账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无论实际费用高于或低于规定限额,医疗保险基金均按规定的支付额支付。在病种标准限价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实际费用总额按规定自付比例支付。超出限价标准以上的费用,除患者要求的特殊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外,基金、个人均不支付,全部由医院支付。

(二)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时,除提供常规结算资料外,还需提供有病人或者家属签字的《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服务协议》。

(三)在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过程中,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可以不受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限制,但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计生部门所制定的疾病临床路径相关要求。如治疗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协议机构自行承担,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四)按病种付费的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时,不设置起付标准。

五、按病种付费标准

(一)病种的选择:暂按市物价部门确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将7种疾病19个病种列入按病种付费结算(其中老年性白内障,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拨付)。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0%、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60%。在职职工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5%、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5%。退休职工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0%、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0%。

(三)患者个人自付比例:城镇居民自付比例在二级医院住院为30%、在三级医院住院为40%。在职职工自付比例在二级医院住院为15%、在三级医院住院为25%。退休职工自付比例在二级医院住院为10%、在三级医院住院为20%。

(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按病种付费额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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