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10月1日起将开展城体工商户及其人员失业保险镇个参保工作从业

时间:2017-09-14 22:27:00 来源:阜阳日报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条评论

 日前,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自10月1日起,阜阳市将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工作。

如何参保

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凡在阜阳市辖区内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统称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由业主持营业执照和拟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如何缴费

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业主按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实有人数,按上年度实发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

业主按照全部人员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失业保险费率随国家、省政策调整,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业主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后可享受这些待遇

从业人员履行规定的参保缴费义务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Copyright © 2012-2019 芜湖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25966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滚动新闻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