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残疾人证评定换新规

时间:2018-04-28 10:39:39 来源:芜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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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的残疾评定工作,确保残疾评定有序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从2018年5月份开始,全县统一残疾评定时间为(每月22日为县医院;每月25日为县中医院),其他时间不安排评残工作。

县级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应依据学科专业名录和残疾类别评定要求建立专家库,组建评残专家小组,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独立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县残联及镇村(社区)负责告知申请残疾评定的人员,每月在指定集中评定时间携带所需材料(申请评定表三份,二寸免冠白底彩照四张、二级以上医院病历或检查资料、身份证等),到指定的县级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县残联派员见证评定。评定过程实行统一组织,集中评定。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评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评定结论,专家评定组成员在评定结论上签名。精神残疾须到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进行评残。

残疾评定专家评审费按照200元/天、评残机构评残按照20元/人的标准,由县残联纳入财政预算支出,按时统一支付给评残医院,免收申请人评残费用。但申请人评残时不能提供医院就诊病例或检查资料,专家无法作出评定须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申请人(或监护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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