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养狗新规:一家限养一只宠物狗,禁止寄养!除此外还有…

时间:2018-11-21 23:07:25 来源:We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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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中旬《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一个月来,市民们热评如潮,

截至11月16日

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据悉,备受关注的植入电子芯片将予以保留,根据规定,一个家庭将限养一只宠物狗。

截图源于芜湖宣传网

划重点一:植入“电子芯片” 每年年审一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度审验制度。限养区范围内,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年审,不得养犬。

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居民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暂住人员可以养犬。

各区(县)联合办公室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和养犬手册,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养犬单位名1称、联系号码、养犬地点、犬只编号、品种、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养犬实行年审制度,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审一次。养犬人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由农委畜牧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免疫后,公安机关予以登记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养犬资格。

同时,重点明确了限养的范围

规定了每户养犬的数量及禁养大型、烈性犬

并强调了养犬人的义务

根据初稿,我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以及江北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限养区

在限养区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

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和无为县

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限养区内,每户居民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

饲养扶助犬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划重点二:将设立犬类收容所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限养区内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迁出的,原养犬人应在七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申请补办。

划重点三:养犬人需要履行一系列义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故意遗弃所养犬只。在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公安机关批准的自有住宅、院落内饲养犬只,禁止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

(2)外出时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3)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期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4)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6)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7)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等应装入犬笼运送并由专人看管;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划重点四: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批养犬的;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的或单位违反规定养犬的;故意遗弃所养犬只的;养犬人未及时办理注销、变更、补办等手续的;在自有住宅、院落外饲养犬只,或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的;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未装入犬笼运送并由专人看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外出时不为犬只佩戴犬牌,未由完全民事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引;未及时清除犬粪;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暂扣犬只,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在户外拒不使用约束绳(链)牵引犬只的,按流浪犬处理予以没收。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未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委畜牧部门报告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未送交农委畜牧部门作无害化处理,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尸的;由农委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人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出售的犬只,没有农委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由工商部门处以每只犬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限养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其家庭在5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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