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三)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备注:2018年6月1日起,通过柜面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职工,只需提供一次借款合同原件,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提取的,无需再次提供借款合同原件(需要在还款明细上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其中偿还异地商贷的,同时只需提供一次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发票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