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养殖场可否开设,需要如何办理

时间:2019-08-17 11:51:30 来源:We芜湖网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条评论

问题案例:想开设一家宠物养殖场主要养殖宠物猫,狗,兔等,养殖规模200头左右,请问需要办理的相关证件,养殖基地的选址规定,养殖基地设施的相关规定。

解答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解答内容:新办动物饲养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许可证及环评证明等相关证件,经营许可证及环评证明可向市场监管和环保部门咨询;养殖场的选址应向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咨询。新办动物饲养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Copyright © 2012-2019 芜湖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25966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滚动新闻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