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有效解决水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要求,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和便于操作相兼顾原则;
(二)禁养限养和污染治理相衔接原则;
(三)畜禽养殖减量提质和农业转型提升相结合原则;
(四)改善生态环境和保障民生相融合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其他法律法规。
四、划定类型
镜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华衍水务、境内各自来水厂取水口;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相关要求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牧业发展和畜牧面源污染防治关系到全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农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交通、卫健、市监、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执法监管。生态环境、农水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生产管理。农水局要加强对养殖场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使养殖场逐步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五化”标准,加快推进全区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街道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和做法,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支持。要通过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进场入户宣讲等方式,切实增强畜禽规模养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七、其他
(一)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农水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来源:镜湖区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