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公布了胜利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20-06-04 23:34:18 来源:芜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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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镜湖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胜利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针对棚改范围内补偿价格、搬迁奖励和补助方案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说明。

征收范围及搬迁期限

征收范围:东至自然巷,南至蔬菜公司宿舍围墙,西至胜利渠水系,北至赭山西路(详见红线图)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

▲胜利渠二期棚改范围

非住宅房屋补偿政策

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团结西路98号:结构混合,楼层1/1,70年代,用途工业,房屋价格(单价)929元/㎡。(不含土地使用价值)。

②团结西路98号:结构砖木,楼层1/1,70年代,用途工业,房屋价格(单价)811元/㎡(不含土地价值)。

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①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四)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可按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登记为住宅实际为商业房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的权重比计算。权重比=(2007-房屋改变用途时间)/(2007-1990),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

(二)2007年8月14日后改变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各类补助和奖励

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按上述标准计支付一次搬迁费。

奖励: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90日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货币补偿方式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1、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补偿按《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芜政办[2017]10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

3、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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