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市)管理部、办事处、江北管理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和异地转移转出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文件规定,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短期限为1年。贷款发放1年后,借款人方可申请提前还款。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0日起正式施行。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