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 我市对家政服务企业有何支持政策

时间:2020-11-16 23:09:13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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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我想问下我市对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在信贷、税收、稳岗等方面有哪些扶持政策?

回复部门: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税局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吴先生主要咨询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政策,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详细解释纾困贷款政策内容和申请途径,但是吴先生已将原个体营业执照注销,目前无营业执照,无法申请纾困贷款,吴先生知悉无异议。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先生,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通过与您电话联系,了解具体情况。

据您自述,为个体工商户,想了解稳岗方面的扶持政策。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2020年6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扩大稳岗返还覆盖范围,规定稳岗返还对象为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按照这一政策规定,我们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稳岗返还对象,目前正在对全市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稳岗返还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规定的银行帐户。


回复单位:市国税局

网友:您好!针对您留言反映的问题,我局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现回复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6号)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0﹞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5.《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一、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9.《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2000年8月1日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

11.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对小微企业在信贷方面的扶持主要通过“银税互动”活动实施。所谓“银税互动”,是指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由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申请企业的纳税信息,银行根据纳税信息申贷通过后,根据企业一定期间内实际缴纳税款的倍数,给予的无抵押的信用授信。目前,我市“银税互动”已实现了全程线上办理,已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11家银行开通了“银税互动”线上办理业务,纳税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银税互动”模块授权并提交申请后,最快可在一天内取得授信。当前,“银税互动”受惠范围为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的纳税人,未来将逐步扩大到纳税信用M级以及C级纳税人。

非常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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