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本人武汉户口,在武汉江夏区买的首套房,使用的商业贷款。目前工作地点在广东江门,在江门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想咨询一下,本人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使用异地的公积金)。
回复部门: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内容:
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公中规【2018】11号)规定,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在武汉购房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同时《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0】16号)又规定,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从以上两个文件可看出,目前我市“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在武汉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暂不能在我市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为了防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二是遵循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原则,把有限的住房公积金资源优先保证我市职工购房时的互助互济。
若您后期回武汉工作,在我市开立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连续按月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原商贷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经商贷银行同意且愿意提前结清原商贷,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可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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