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 关于作废文件管理咨询

时间:2020-11-17 23:09:26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条评论

信件内容:

下级制定的文件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作废,此文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如果不能,继续使用作废文件的部门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法原理及执法、司法实践,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规的废止也应采取相应的程序。上位法律法规废止后,以此为依据的下级规范性文件也应清理废止,不能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继续使用。

  2、政府部门如继续使用废止的文件进行行政执法,则该行政执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判令该行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回复供您参考。

  感谢您关心、支持我局工作,并提出非常专业的问题。祝您生活愉快,万事顺意!

Copyright © 2012-2019 芜湖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25966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滚动新闻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