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回复部门: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通知》(武公管【2013】3号文),从2014年1月1日起,“职工及配偶在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购买改善性住房,其首套住房不足144平方米(目前武汉市普通住房标准)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此前职工及配偶已经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以中国人民银行人个信用报告为准),不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核实您及您配偶是否符合改善性住房提取公积金条件,公积金中心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您及其配偶的住房贷款情况进行查询。为保护个人隐私,人民银行规定:个人信用报告必须经本人授权后方可查询。据此,公积金中心要求提取人及配偶均须到场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如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对委托人委托代办授权书的公证书。
对于提取人因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门服务。
如您有其他疑问,请您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