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内容:本人于2018年11月左右购买芜湖市镜湖区安置房一套并办理产权过户。2020年11月12日芜湖市出台关于安置房退税的政策,结合该政策,想咨询三个问题:1.2018年11月的交易是否适用该退税政策?2.本人作为买方已支付交易过程中的全部税费(包含卖方应当支付的部分),如退税应当退给买方还是卖方?3.如何查询卖方是否已经获取退税?
答复单位:芜湖市财政局
答复意见:
针对您反映的关于安置房交易税收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芜湖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市区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非税[2020]618号)规定:市区范围内已办理首次登记(初始登记)并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交易时缴纳的税款,按原补助标准给予财政补助;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交易时缴纳的税款,按原补助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助; 2021年6月30日后办理产权登记的,交易时缴纳的税款,不再给予财政补助。此规定主要针对拆迁安置房交易时产生的税收补助,即安置房原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再转让时享受相应税收补助。 您2018年11月购买拆迁安置房,因不是文件规定的税收补助对象,即使是交易税费的实际缴款人,也不能享受财政补助;对于出让方(安置房原产权人)是否已领取过税收补助,建议您直接询问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