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方法
本条例施行前已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属于烈性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留所;不属于烈性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
二、《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时间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三、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违规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养犬的,每个单位限养一只。每户或者每个单位饲养犬只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超养犬只数量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