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动车上牌需要哪些条件

时间:2020-12-17 00:06:04 来源:安徽政务网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条评论

1、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2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定,本次电动自行车登记对象为: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经当事人申请,按如下规定受理登记: (1)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以购买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和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的合格产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2)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以购买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合格产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3)对不符合新、旧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登记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上牌期满后,仍未申领临时通行标志的,禁止上路行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须上牌之后才可上路行驶。

3、根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但因公务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区以外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摩托车,同适用上述“禁摩”规定。

Copyright © 2012-2019 芜湖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25966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滚动新闻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