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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