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民办理户籍关系迁出,是否必须本人前往办理?
来源:扬州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九十三条,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符合网上办理条件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
此外,如果是省外户口迁移,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居民身份证、准迁证以及迁移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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