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长沙市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

时间:2021-03-21 22:35:04 来源:12345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条评论

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未注明的均需提供原件):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以上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职工均需填写《住房公积金业务声明书》; 3.提取申请人建行、交行、长沙银行、工行、农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 4.购房合同(二手房为契税完税凭证); 5.借款合同; 6.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起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以后提取提供近6个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7.异地购房提供购房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首次提取提供); 8.在湖南省外的购房地为职工配偶当前工作地的应提供近3个月的个税缴纳凭证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交证明,在湖南省外的购房地为职工配偶曾经工作地的应提供与购房时间一致的个税缴纳凭证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交证明。 注意事项: 1.自正常还贷起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金额,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 2.还贷2年以上一次性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最近24个月的还款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的,须提供结清证明,可自结清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为结清之日至上次提取时间内(不超过24个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需剔除; 5.夫妻双方非同时办理的,后提取一方的提取额度为可提取总额减去已提取一方提取的金额。可提取总额指的是按照已提取一方提供资料计算的还贷额。 6.湖南省外的购房地需为夫妻一方的户籍地或工作地。 7.购房地为职工家庭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的住址认定,若身份证住址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职工可以主动提供户口簿核查,我中心可依据户口簿住址认定。

Copyright © 2012-2019 芜湖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25966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滚动新闻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