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时间:2021-04-02 00:55:03 来源: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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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购买二套房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利率上浮10%。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0〕6号)规定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方可贷款。《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发〔2017〕17号)规定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即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过购房提取,则不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该套房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则不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 关于您关心的如何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问题。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每月还款额。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了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不可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1期后每年(间隔12个月)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含对冲)1次,对冲提前还贷金额应不低于3万元(借款人配偶的账户可以一起合并办理),自筹资金不低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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