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规定,如果符合人才落户条件,可以按照人才引进办理落户;如符合居住落户条件,可以办理居住落户;如不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也不符合居住落户条件,但在城区稳定就业或稳定居住(租赁房屋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依次在城区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或稳定居住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广大市民朋友们:为提升我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落实公交便民惠民政策,按照《芜湖市“...[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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