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规定,可以按照下列条件在农村办理落户:1、回原籍就业创业人员且在本市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创业地社区(村)集体户落户。2、本人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可自愿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回原籍。
广大市民朋友们:为提升我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落实公交便民惠民政策,按照《芜湖市“...[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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