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甬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文件要求,独生子女家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2、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 3、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 4、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广大市民朋友们:为提升我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落实公交便民惠民政策,按照《芜湖市“...[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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