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芜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涉及贷款、提取、缴存...

时间:2021-04-19 00:30:42 来源:安徽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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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倡导个人诚实守信

惩戒违规行为

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

近日,芜湖住建局发布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

(房金委[2021]3号)

自2021年4月8日起执行

违规行为

贷款违规行为包括:

1、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提取违规行为包括:

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行为。

缴存违规行为包括:

单位缴存职工或个人缴存户取得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中心依法认定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的认定:个人违规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

中心依法认定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认定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2期的;

2、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3、中心依法认定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较重违规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经批评教育后承认错误的;

2、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审查发现后经批评教育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的;

3、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

4、取得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5、1年内发生2次一般违规行为的;

6、中心依法认定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较重违规行为。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拒不承认错误的;

2、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审查发现后拒绝退还贷款本息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

3、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4、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6期以上的;

5、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催收未及时还款,被公积金中心起诉的;

6、1年内出现3次以上一般违规行为,或2次以上较重违规行为的;

7、中心依法认定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的惩戒

对个人一般违规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1、信息提醒。将违规信息以书面形式或电话、短信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

3、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个人接到信息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违规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对个人较重违规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1、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期限为2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2、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3、取消违规行为人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

4、将违规信息传至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5、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将直接划取贷款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6、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4期以上的,将锁定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限制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个人严重违规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1、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期限为5年,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对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按照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3、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4、向社会公开违规信息;

5、取消违规行为人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

6、将违规信息传至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违规行为一般在受理、审批、执法、审计、投诉、信息系统核查等环节发现,违规行为处理按照谁发现谁提起的原则。中心业务部门将违规行为人的个人违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并经系统提交至中心稽核科核定。

中心稽核科根据事实核定违规等级,其中核定为一般违规行为的,报分管领导批准;核定为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的,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

中心稽核科根据核定结果,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惩戒。实施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告知违规行为人。

中心综合科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信息建立数据库,依法依规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个人出现多次不同等级违规行为的,可从发现之日起,按违规行为的等级分别进行记录、定级,予以惩戒。

异议处理与修复

中心稽核科对违规行为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个人纠正不当行为。

个人对违规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稽核科提交异议申请,中心稽核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中心稽核科通过核实发现对违规行为认定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违规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违规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修复。

修复由个人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修复。

经修复的个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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