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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