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已停止缴纳社保,社保有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异地使用吗?

时间:2021-05-12 03:51:11 来源: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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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五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第六十四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转诊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第六十六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向其解释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如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生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直接刷卡记账,如在异地产生门诊医疗费用,可先自费后备齐材料通过深圳市医保经办窗口或网上个人经办服务系统按规定申请报销业务。具体经办流程可查阅“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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