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区一区域即将拆迁,看看在哪

时间:2017-08-22 17:23:55 来源:宣城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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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以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证载面积确与实际面积有差异的,同户型内证载面积不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有争议的,被征收人需书面向市房管部门申请,由房管部门或有资质房屋测量中介机构根据规定和要求进行重新核定,按核定后的面积计算。 对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按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合 法面积。

(二)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认定依据为宣城市现有的该区域最接近1990年4月1日时点、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航拍图或地籍图。 2.2007年4月30日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补助标准如下: 砖混结构:950元/m2; 砖木结构:800元/m2; 简易房:层高2.2m以上的400元/m2、层高不足2.2m的280元/m2。 3.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50元/㎡、砖木结构按40元/㎡、简易房按30元/㎡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界定 (一)房屋使用性质分类: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界定:能提供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标注的用途为准; 不能提供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有规划批准手续的,以规划批准文件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三)对已形成街道两侧的私有合法住宅改做营业的房屋认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认定条件: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一年,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方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2.经营房面积确定:根据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确认为营业房面积; 3.补偿标准:按经营房屋评估价扣除被征收房屋土地收益金后,给予补偿。

七、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一)奖励标准及期限 1.货币化补偿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60天,逾期不予奖励。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m2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1日-5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200元/m2的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1日-6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 2.产权调换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200元/m2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1日-5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1日-6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50元/m2的奖励。 3.商业门面房(底层沿街经营性用房)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1000元/m2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1-5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600元/m2的奖励;

(3)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1-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m2的奖励。 4.个人住宅和商业门面房以外的被征收房屋,签约奖励按照个人住宅奖励规定执行。 (二)优惠补助政策 产权调换优惠补助政策: 1.高层补助系数: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到小高层的(11层以下),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6%;调换到高层的(12层及12层以上),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9%。 2.超面积结算: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以内,超出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超出10-20㎡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再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3.物业服务费补助: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到高层建筑的,其物业服务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方式为:以被征收人经认定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与高层补助面积之和为基数,按每月0.6元/m2的标准补贴10年。 市场化安置奖励补助政策,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奖励:对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奖励办法及标准,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宣政办秘〔2016〕9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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