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区一区域即将拆迁,看看在哪

时间:2017-08-22 17:23:55 来源:宣城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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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 1.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装潢及其他各类安置补助费按照《宣城市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市住建委、国土局、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发建房〔2012〕324号文件)执行。 2.被征收人可选择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装潢进行评估,征收人按房屋装潢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属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户的,按照《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2011〕52号)的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其它事项 (一)征收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被征收人腾空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征收组织 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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