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环城河整治(安阳小区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17-08-25 23:35:15 来源:芜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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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无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因无为县环城河整治(安阳小区段)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无为县环城河整治(安阳小区段)工程

(二)征收目的

无为县环城河整治(安阳小区段)工程建设需要。

(三)征收范围

无为县环城河整治(安阳小区段)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附图)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

签约搬迁奖励时间段:第一时间段70日;第二时间段10日;第三时间段10日。

(五)征收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征收、统一补偿。

(六)征收实施单位

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政办〔2016〕30号)。

二、被征收住宅房预评估价格

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预评估价格(均价)为:砖混结构538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5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4440元/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征收补偿方式

有货币补偿和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两种征收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可以按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按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补偿。

2、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的,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进入棚改购房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

(二)非住宅房征收补偿方式

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非住宅房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按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补偿。

四、未登记房屋补偿

(一)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依据无城规划区2006年地形图(以下简称地形图),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或卫星遥感图片来代替;

(二)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且在地形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未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无证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逾期不予补偿;

(四)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五、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选择货币、房票补偿的,按10元/平方米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10元/平方米支付一次搬迁费;

3、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10元/平方米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住宅房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且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该项目位于无城规划区一级区域,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8元/平方米·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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