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环城河整治(安阳小区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17-08-25 23:35:15 来源:芜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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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资料,按照政办〔2016〕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五)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予以签约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予以奖励,第二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4%予以奖励,第三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3%予以奖励。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六)选择房票安置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的,可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基础上增加15%的购房补助,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2、为了鼓励和支持棚改居民选择房票安置,对棚户区改造中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其使用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应缴契税100%补助;在签订补偿协议后12个月至18个月以内(含18个月)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其使用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应缴契税50%补助。

3、被征收人持房票在进入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后,商品房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现金支付或按揭贷款;房票票面金额超出商品房价格部分,扣除剩余房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补助后,返还现金给被征收人。

(七)整体搬迁奖励

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

1、搬迁奖励

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整组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被征收户搬迁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奖励4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奖励2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2、住宅房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项目整体居民全部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该项目被征收户100元/平方米的整体搬迁奖励,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3、存量违章拆除补助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户,给予拆除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补助3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补助2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补助1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补助。

六、住房保障

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方案拟定征收补偿决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其它

1、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无为县环城河整治(安阳小区段)工程国有土上地房屋征收补偿。

3、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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